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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規範

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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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制訂通過(110.08.18)

第一條 黎明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時尚經營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落實理論與實務結合之教學特色,使學生在專業養成教育階段,熟悉產業狀況、增加實務經驗、提升學生未來職場之競爭,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 2 條規定,訂定「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系日間部四技全體學生。

第三條 本系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設置「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 學生校外實習機構需為政府登記核准立案、具有良好制度與信譽,且與本系教學內容相關之公民營企業組織,實習內容經本系與實習機構雙方協商並簽訂合約書後,依當年度業者提供之實習名額,安排學生前往實習。

第五條   實習機構的來源如由學生主動提出,需經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審核同意。

第六條 實習分發時應公平、公正、公開,先由學生自行選填志願,其次依據業者要求條件、並依學生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總成績平均排序選填志願序。

第七條 實習分發完畢,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應召開學生實習行前說明會,說明實習法規及注意事項。

第八條 學生實習期間,除接受校外實習輔導教師管理外,並應接受實習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遵照業者既定政策及工作規則辦理。

第九條 校外實習輔導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除負責平日與實習學生之聯繫外,尚須利用課餘時間訪查學生之校外實習狀況,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第十條 校外實習成績計算由校外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單位主管共同核計,其中校外實習輔導教師考核成績佔 50%,實習單位主管考核成績佔 50%。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否則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第十一條 實習合約書未盡事宜、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等之學生相關權益申訴,除可透過校外實習輔導教師循校外實習特殊狀況處理機制處理外,亦可提交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範未盡事宜,以「黎明技術學院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為基準。第十三條 本規範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下載1: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規範

下載2黎明技術學院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下載3:黎明技術學院學生校外實習申請作業時程表

下載4:黎明技術學院學生校外實習相關表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