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5月10日智著字第11016005221號函辦理。
二、 該局來函說明三表示,旨揭範本僅供參考,因機關委外業務或案件性質各有不同,建議視業務實際需求訂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約定,以尊重著作人之權益。
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修正內容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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