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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政府公告劃設「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自114年1月1日生效

轉知臺北市政府公告劃設「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自114年1月1日生效

總務處 事務組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2月22日北市環空字第1123090629號函辦理。
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另同條第3項並規定:「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合先敘明。
三、 旨揭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與措施如下:
(一) 管制區域:新生南路(舆羅斯福路交叉口)至松江路(與民權東路交叉口)南北向車道(詳附件)。
(二) 管制措施:自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臺北市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1、 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者,或出廠3年內(含)之新車不在此限。
2、 出廠滿5年以上之燃油機車,逾期未完成最近1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
3、 起重機。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或同等級)以上標章,或出廠3年內(含)之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4、 前揭規定,於救援工程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軍用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適用之。
四、 旨揭空氣品質維護區之劃設範圍、管制措施,惠請協助張貼周知或轉知所屬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