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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

114-2進修部「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申請須知

114-2進修部「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申請須知

進修部

一、補助金額:每學期新臺幣貳萬元整

二、辦理時間及地點:
       115年4月27日(一)起至115年5月16日(六)止上班時間,黎明技術學院進修部。  
       親自辦理或將正本以掛號郵寄辦理,郵寄地址:243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黎明技術學院進修部 呂小姐收。(郵戳為憑) 

三、申請資格: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學號BH開頭)。

(二)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未逾70萬元,比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其他特殊條件:上開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四、申請人應檢送資料:
    (一)申請書。(請自行下載)
    (二)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家庭成員如下:
              1、未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2、已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配偶。
      注意: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請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本助學金家庭年所得資格由教育部函請財政部查調,學生繳交申請資料則視為同意查調其家庭年所得。
    (二)學籍變動(含轉、休、退學、遭開除學籍或退出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等其他情形)等未完成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