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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各階段防弊機制及執行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各階段防弊機制及執行要點」

總務處 事務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607號」函:為營造清廉政府採購環境,防杜貪腐情形發生,檢送本會依採購流程訂定「政府採購各階段防弊機制及執行要點」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政府採購各階段防弊機制及執行要點

壹、準備招標文件階段

項次

防弊機制

執行要點

相關法規

合併招標或依法分別辦理採購(避免違反意圖分批辦理)

1.合併招標

    如採購需求可預知且數量確定,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而應合併辦理採購。

2.得依法適當分別辦理之情形

(1)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者,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分別辦理採購。

(2)有分批辦理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採購法第14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善用公開徵求機制訪價(避免洩密)

善用公開說明或徵求價格及規格資料

   編列預算及制定採購需求,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規定,採「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方式,向廠商訪價或請其提供參考資料;或將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徵求民眾或廠商意見,以避免違反保密規定。

採購法第34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訂定規格不得限制競爭(避免綁標)

依需求妥適訂定規格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範,應以達成機關需求所必須(不得逾機關所必須者),以避免在目的或效果上有限制競爭。本會11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017號函,併請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

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避免不當限制競爭)

廠商資格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應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另所訂資格,應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所定之條件及內容,以避免不當限制競爭。

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貳、招標決標階段

項次

防弊機制

執行要點

相關法規

開標時注意投標廠商借牌圍標行為

1.查察廠商投標文件有無異常關聯及借牌投標

   機關辦理開標及審標作業,落實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並注意廠商有無「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及「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例如投標文件筆跡相同、投標標封連號、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不同投標廠商出席開標人員為同一人、投標文件有刻意製造不合格標情形、出席開標人員非投標廠商人員等)。如有,應依採購法第31條(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第50條(不決標予該廠商、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及第101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規定處理,以避免發生影響採購公平競爭情事。

2.發現違法情事予以告發

   機關發現廠商疑有違反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情形者,應立即保全相關證據並通知政風單位。

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第87條、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97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令、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

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

核實審標,不得於開標當場變更補充招標文件規定

   開標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錯誤時,必要時依採購法第48條規定不予決標,不得於開標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修正規格。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遇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始得允許廠商更正。

採購法第48條、第50條、第51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

落實採購評選公正性相關措施

1.     遴選公正且具專門知識之評選委員

遴選公正客觀、操守良好,且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評選委員,並注意不得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4條之1及第5條情形。

2.     公開評選委員名單

    依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時即公開委員名單。

3.     注意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如有明顯差異情形,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處理。

4.     評選委員有利益衝突情形應辭職或予以解聘

評選委員如有審議規則第14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如辭職或解聘後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比率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

5.     評選委員不得擔任廠商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評選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評選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如有違反者,依審議規則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組織準則第4條、第4條之1、第5條、第6條、審議規則第6條、第9條、第14條、第14條之1

避免低價搶標,影響品質

1.     落實審查標價偏低情形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時,落實「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以避免發生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情形。

2.     審查程序應迅速合理

    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所訂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程序,應迅速合理,避免最低標與其他廠商串通瓜分利益。

採購法第58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第80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參、履約驗收階段

項次

防弊機制

執行要點

相關法規

契約變更應有正當理由

1.     契約變更應評估必要性及正當性

契約內容須變更者,應依據契約約定程序辦理,且應檢討評估其必要性及具正當理由(例如契約標示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變更之累計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符合採限制性招標之核准規定

履約過程,如契約標的之價格或數量須變更,應視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擇適當項次辦理核准及監辦程序;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加帳累計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者,中央機關應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地方政府未另定規定者,比照中央)第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契約變更後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採購法第22條、第61條、第62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確認廠商自行履約,避免廠商轉包或借牌

1.     廠商自行履行契約主要部分

查察廠商是否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不得有轉包情形(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之);如有,應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2.     查察可能轉包之情形

為避免廠商轉包或借牌參與採購,機關應加強廠商履約管理,落實執行督導,查察是否有下列可能轉包之情形:

(1)參與履約人員或決策人員非得標廠商人員。

(2)工地主任、安衛人員、品管人員非得標廠商員工或違反營造業法(查證勞健保薪資扣繳憑單)。

(3)實際施工廠商之聯絡地址、電話非得標廠商之地址、電話。

採購法第65條、第66條、第101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

確認竣工、依約驗收及驗收不符之處置

 

 

1.     落實竣工確定程序

   廠商通知竣工時,機關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確實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

2.     依契約辦理驗收,驗收不符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確定竣工後,機關應依契約約定辦理驗收。如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未於限期內改善完成者,應依契約所訂罰則,課予責任及處罰(例如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如擬採減價收受,應符合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

採購法第71條至第73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至第101條

肆、營運維護階段

項次

防弊機制

執行要點

相關法規

落實保固責任

1.     依契約要求廠商履行保固責任

   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如屬廠商應負保固責任事項,機關應要求廠商限期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依約動支保固保證金處理或追償。

2.     注意保固保證金之發還條件

   保固期滿,機關應確認無履約瑕疵問題及待解決事項,始得退還保固保證金。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4條至第28條

伍、其他

項次

防弊機制

執行要點

相關法規

注意利益迴避

採購人員落實利益迴避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依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行迴避。

採購法第15條

落實監辦採購程序

1.     依規定通知監辦

(1)    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各款情形之一,且無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中央機關除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各款情形之一,且無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應由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地方政府從其自訂之未達公告金額監辦規定)。

(2)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2.     依法監辦採購程序有無違反法令

   主(會)計、有關單位及上級機關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針對廠商資格、規格、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審查,監辦人員發現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並納入紀錄。

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注意請託關說

遇有請託關說宜作成紀錄

   機關人員遇有請託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並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法務部廉政署或政風單位通報。

採購法第16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本會108年4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322號函

利用資訊系統警示機制

利用採購網警示專區查察可能異常狀況

   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已建置異常警示專區,對於異常情形向機關警示,及提供稽核小組、廉政署,防範弊端發生。其警示項目包括:工程或勞務採購得標件數較多且於同一機關得標件數較多清單、工程或勞務採購於同一機關得標件數較多廠商名單、同一機關遴聘同一外聘委員次數較多、3家以上廠商投標開標後僅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等。各機關辦理採購,可隨時查察上開警示資訊,避免發生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本會102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200292230號函、111年7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497號函

成立機關採購廉潔平臺

重大採購評估成立廉政平臺

   重大採購招標時,依機關首長需求可透過政風機構成立「機關採購廉潔平臺」跨域整合機制,防範不當外力介入採購。

法務部111年4月29日法廉字第11105001890號函、本會111年10月4日工程企字第字第11100236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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