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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如何辦理扣繳?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如何辦理扣繳?

總務處-出納組

[北市國稅局]
(一)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

1. 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洗面皂、餅乾等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等。
2. 各機關、團體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舉辦晚會摸彩..等。
3. 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與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4. 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二) 扣繳的規定如下:
1. 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若給付金額超過$20,000元者需扣繳,按給付金額扣取10%,但應扣稅額未達$2,000元者免予扣繳
2. 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
3. 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4. 以實物如電冰箱、照相機等當做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
(1)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給付獲(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扣繳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2)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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