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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勞動部115年4月8日勞動發特字第115050485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二、 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義務採購單位辦理採購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庇護工場產品,其採購比率應達百分之十。 三、 勞動部為鼓勵採購庇護工場產品或服務之績優單位,將列為該部金展獎-就業支持組之評選項目,對於評選績優單位予以公開表揚。。 四、 另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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