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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轉知〈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會115年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

轉知〈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會115年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

學務處- 課外組

壹、計畫目的

為增進臺灣青年認識政府僑務工作,拓展國際視野,搭建與僑界之橋梁,並向海外行銷臺灣,以培力僑務青年大使,僑務委員會持續辦理「115 年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

貳、主、協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僑務委員會。

一、協辦單位:美國芝加哥、澳大利亞墨爾本、法國巴黎、日本東京、韓國首爾、越南胡志明市、馬來西亞吉隆坡等地我駐外館處、本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及駐外人員。

參、活動內容

選送國內大專校院優秀在學青年於暑假期間赴海外進行為期 7 日之僑務參訪見習,行程重點如下:

一、僑務見習:駐外館處及文教服務中心見習。

二、認識僑社:拜會僑團、僑校(含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僑臺商企業及當地重要僑領、華裔政經學界人士等。

三、特色活動:參加具僑區特色之僑界活動或當地社區重要活動。四、青年交流:加強與青商、僑青(含FASCA)及留學生等交流。

五、主流參訪:拜會當地政府單位、學校(文教機構)及文化巡禮等。

六、「行銷臺灣」及「僑見創藝」:安排學員向海外行銷臺灣及僑見創藝活動;

「行銷臺灣」為透過學員以英語(或計畫所在國家語言)向主流政府單位、學校(文教機構)、僑社等進行簡報介紹臺灣,「僑見創藝」則為規劃融合傳統與現代,結合學員才藝專長,向海外展現臺灣的年輕活力。

肆、報名資格及錄取名額

一、報名資格: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身分:報名時為我國大專校院(含博、碩士班)在學學生(在職專班除外)。

(三)年齡:於 115 年 6 月 30 日時已年滿 18 歲但未超過 30

(四)語言能力:如測驗分有初試、複試等多階段測驗,須各階段均通過,且取得完全通過之成績證明。

  1. 英語組(美國芝加哥、澳大利亞墨爾本):須具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之英語能力(詳附件 1)。
  2. 法語組(法國巴黎):須具DELF/DALF 或TCF A2 初級以上之法語能力。
  3. 日語組(日本東京):須具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N3 以上之日語能力。
  4. 韓語組(韓國首爾):須具韓國語言能力測驗(TOPIK)4 級以上之韓語能力。
  5. 新南向組(越南胡志明市、馬來西亞吉隆坡):須具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之英語能力(詳附件 1)。

(五)未曾參加歷年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赴海外參訪見習。二、錄取名額:

(一)本計畫採公開甄選方式辦理,共規劃美國芝加哥、澳大利亞墨爾本、法國巴黎、日本東京、韓國首爾、越南胡志明市、馬來西亞吉隆坡等

7 組前往海外參訪見習,每組錄取 12 位。報名採語組方式進行,

位僅得擇一語組報名(英語組及新南向組各涵蓋兩個國家,報名上述

語組者須於報名系統填寫國家志願序,並將依面試複審分數及該語組國家志願序分發)。

(二)錄取學員肩負有向海外行銷臺灣及僑見創藝之任務,報名者如有才藝專長,得於中文自傳中闡述,如有相關證明及作品集得於面試複審 時提交,所提資料將作為甄選及錄取後行前培訓之參考。

※費用說明

一、學員須自行辦理簽證及購買機票,本會將提供定額費用補助。(請參閱本簡章第壹拾點)

二、海外參訪見習期間由協辦單位全程落地接待,包含當地行程之膳、宿、接送機、交通及參訪所需費用(如門票)等;惟學員個人消費,如配合當地國各類傳染病入境防檢疫措施相關費用、通訊費、洗衣費、購物、自發性致贈拜會參訪單位之紀念品等,則由學員自理。

三、本會為每位學員投保海外旅遊平安保險(自國內搭機出發日起至返國抵達機場當日止),包含保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意外險、新臺幣 20 萬元之

意外醫療險及新臺幣 20 萬元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險。學員如需其他保險或增額保險請自行加保。

四、本計畫係以僑務參訪見習為目的,非觀光旅遊活動,行程均已事前預約及安排完竣,學員必須全程依主、協辦單位之安排參訪見習,無法建議更改行程。

※補助說明

一、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由學員自行辦理簽證及購買機票,本會定額補助學員申辦簽證及購買機票之費用

(二)簽證費:本會定額補助學員簽證費如下表(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員由本會全額補助)。

(三)機票費:本會定額補助學員往返參訪見習地點之來回全程機票費如下表(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員由本會全額補助)。

幣別:新臺幣元

 

活動地點

簽證費

定額補助金額

來回全程機票費定額補助金額

美國芝加哥

500

20,000

澳大利亞墨爾本

300

20,000

法國巴黎

-

20,000

日本東京

-

9,500

韓國首爾

-

5,000

越南胡志明市

600

6,000

馬來西亞吉隆坡

-

6,000

(四)提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之學員,本會將全額補助簽證費及機票費,惟機票原則限購經濟艙最低價艙等。

二、經費申請及核撥:

(一)本計畫經費補助採一次撥付方式。

(二)學員應於參訪見習結束搭乘指定班機抵臺日起30 日內,檢具領據(附件 3)正本、「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付款之單據正本(含簽證費及機票費)、電子機票列印紙本、學員本人之臺幣匯款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戶名頁面)及成果發表資料,向本會申請補助款。本會將於同組學員申請文件交齊後統一撥款。

 

學務處

聯絡資訊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