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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學務處- 課外組

修正法規摘要說明

修正志工獎勵資格(第二至四條);增訂資訊審核系統,並修正作業時程規定(第五條);

增列成績優異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第六條);

增訂績優志工獎之辦理、資格、作業流程、獎勵選拔審查等規定(第七至九條);

增訂撤銷、廢止及返還獎項之法規(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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