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6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6個月內以濟助1次為原則。
二、申請期程:自2月10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濟助對象:
(一)「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三)「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其醫療費及看護費支應有困難者。
(四)其他特殊變故需急難救助但不符合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四、申請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近3個月且有記事欄資訊)
(三) 低收或中低收證明、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冊資料清單
(四) 學生證影本
(五) 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六) 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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