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者,不符申請就學貸款資格,須補繳學雜等費。
(二)未婚者,學生本人無兄弟姊妹或子女為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具正式學籍之學生,則不符申請就學貸款資格,
須補繳學雜等費用。
(三)未婚者,但家中有兄弟姊妹或子女,為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具正式學籍之學生,
請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俾憑辦理就學貸款,
丙級者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由借款學生按月繳付全額利息,並自償還期起算日起還本付息;
乙級在學期間無須繳付利息,自償還期起算日起還本付息。
※所得查調年度說明:所得查調年度固定為學年度減1,舉例說明:114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2學期所得查調均為113年度(即114學年度減1為113年)所得。
連絡電話:(02)2909-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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