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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轉知《建立正確信用觀念,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

轉知《建立正確信用觀念,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

學務處- 課外組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六、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貸款學生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或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除依前項規定外,於貸款償還期起,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簡要說明:畢業或離校滿一年就要開始還款,若無法償還可向臺灣銀行申請「展延繳納」或「自負利息」兩項。詳細資訊可至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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