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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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24日衛部救字第1111361391號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1年5月30日臺教授青字第1110000148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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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案志工服務時數計畫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111年5月31日,請貴校依衛福部原函說明規定,於6月底前受理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獎勵申請後,於7月底前送本部審查並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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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函、衛生福利部函、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線上作業流程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獎勵線上申請及造冊操作說明、運用單位志願服務獎勵獎項線上申請操作說明、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111年「志願服務獎勵」申請及審查注意事項等相關表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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