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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校外住宿補貼

學務處 課外組

教育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 一、申請對象:
  •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

   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

   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

    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

    人每月補貼1,200 元至1,800 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

    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

    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1、臺北市 1,800元 。

2、新北市 1,600元、桃園市 1,600元。

3、臺中市 1,500元。

4、臺南市 1,350元。

5、高雄市 1,450元。

6、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1,350元

7 、金門縣、連江縣 1,200元。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

   至遲上學期於10月20日前/下學期於3月20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四、學校審核:受理學生申請,並檢核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五、學校向教育部請撥款項: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20日)後,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教育部掣據請款。請款時程

   及表件,由教育部另行函文請學校提報。

六、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20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

    月5日結束),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於5月15日前,統一發

    放補助經費。

  • 本校承辦人聯絡窗口:生輔組許炳杞幹事,分機1212。

1、學生申請所需繳交資料: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

     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請附相關證明)。

   (2)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及切結書:可先至生輔組領取空

     白表單後自行填寫。

   (3)租賃契約影本:需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

     人(房東)所簽定。

   (4)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方

      式,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或至各地政事

      務所臨櫃申請。

 2、申請時限:每學期自行提出;上學期於10月20日前、下學期於3

    月20日前,請將相關資料繳交至生輔組,逾期及資料不符合者

    不予受理,最後是否核撥補貼金額(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下

    學期於5月15日前),將依教育部審核是否通過為準。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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