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大專校院肄業之清寒學生,其各科成績符合以下列標準:
(一)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 80分以上。
(三)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70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四)五專四年級及其他學制新生於下學期始得申請。
二、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加蓋學校戳 記或關防 。
(二)全戶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均含詳細記事。
(三)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三、申請期程:3月1日起至29日止。
四、限制條件: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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