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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114-2就學貸款財產調查說明

114-2就學貸款財產調查說明

學務處- 課外組

說明如下

(一)已婚者,不符申請就學貸款資格,須補繳學雜等費

(二)未婚者,學生本人兄弟姊妹或子女為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具正式學籍之學生,則不符申請就學貸款資格,

須補繳學雜等費用

(三)未婚者,但家中有兄弟姊妹或子女,為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具正式學籍之學生

請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俾憑辦理就學貸款,

丙級者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由借款學生按月繳付全額利息,並自償還期起算日起還本付息;

乙級在學期間無須繳付利息,自償還期起算日起還本付息。

 

需繳回資料

1.其他兄弟姐妹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須蓋本學期之註冊章)

2.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3.同意書(依自身財調結果列印相對的同意書)

 

※所得查調年度說明:所得查調年度固定為學年度減1,舉例說明:114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2學期所得查調均為113年度(即114學年度減1為113年)所得。

學務處

聯絡資訊

連絡電話:(02)2909-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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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