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如下:
(一)大二或專四以上在學僑生,113學年度學行成績,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80分)以上。
(二)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香港、澳門學生,符合上述資格者,亦得申請。
(三)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四)碩、博士生不得申請。
(五)114年度已獲領旨揭獎學金者,明(115)年不得以113學年度學行成績申請本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二、請貴校辦理相關作業如下:
(一)本年度核給貴校傑出僑生獎學金4名,每名可獲頒新臺幣20,000元、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13名,每名可獲頒新臺幣6,000元,獲獎學生另可獲頒獎狀乙紙。
(二)請貴校詳實審查後依上開名額建議獲獎僑生,於本年9月26日(星期五)下班前將傑出僑生獎學金核獎建議名冊、學行優良僑生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如附件)函送本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本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iwlin@ocac.gov.tw),以利製作奬狀。
(三)本會將依貴校核獎建議名冊據以給獎,獲獎學生於核定後放棄請領繳回獎學金之情形,將納入次年度各校給獎名額參考。
(四)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本會。
連絡電話:(02)2909-7811
地 址:
243083 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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